为方便会员及相关科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定,现将重庆市2019年职改办却印发的相关文件(重庆市职改办[2019]158号)及2019年职评有关问题解答资料转发给大家,统一按此件操作进行。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
2019.9.20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全市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9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19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为加强老年教育机构队伍建设,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专业发展,我市从今年起全面开展全市老年教育机构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委托重庆市渝中区山城老年大学承接该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申请组建各级职称评委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纳入评委会清单目录统一管理,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发文公布。
三、有关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按市教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卫生系统今年试行网上申报评审,网报流程按市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纸质流程按现行规定执行;工程技术建设专业今年试行网上申报,采取“线上审核、线下签报”方式,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10月1—31日,网报端口:http://jsgl.zfcxjw.cq.gov.cn:6014/#/loginlndex,操作手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发布(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步转载公布);经济专业今年试行网上申报,网报审查合格后,打印提交签章完善的纸质评审表供后期存档使用,系统开放时间、网址及操作手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另行发布。市属高等学校授权学科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受限于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自由职业者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3),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相应单位审核。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7)、《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8);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9),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组建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组建部门。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从今年起,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不再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同级资格审核部门审核。申报资格审核权限下放后,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执行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抽取应确保一定轮换比例。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
评委会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0)、《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1)。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利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的),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报确认职称文件和证书办理编号记录。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各级审核部门
单位推荐和部门审核审查要强化“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部门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组建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高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经市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并分别同步在市人力社保局(职改办)网站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的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二)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2号)精神,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严格实行首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查验、谁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职,造成假学历参评获取职称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抽查。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2002届(含2002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上查验;
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简称学位网)上查验;
2002届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自由职业者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查验。
(四)申报人任职时间的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五)相关人员、单位必须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所申报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申报条件中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量等),申报人和推荐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如有违规,按照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申报人以及推荐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七)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职称申报渠道,以下人员均可在我市参评: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我市1年以上的,需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者,需查询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个人名义参保)。
(八)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九)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委会工作的市属企业、驻渝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宗〔2018〕76号)规定,统一使用市人力社保局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区县属企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 确认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附件12,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子件一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取空白职称证书。
2.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领取空白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高级证书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钢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放至评审通过人员。
(十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申报指导和培训工作。
附件:1.2019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中职教师中级职称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
3.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4.委托评审函
5.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6.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7.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8.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9.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10.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
11.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
12.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
2019年职评有关问题解答
职称评审|2019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开始啦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5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19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为加强老年教育机构队伍建设,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专业发展,我市从今年起全面开展全市老年教育机构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委托重庆市渝中区山城老年大学承接该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申请组建各级职称评委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纳入评委会清单目录统一管理,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发文公布。
三、有关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按市教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卫生系统今年试行网上申报评审,网报流程按市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纸质流程按现行规定执行;工程技术建设专业今年试行网上申报,采取“线上审核、线下签报”方式,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10月1—31日,网报端口:http://jsgl.zfcxjw.cq.gov.cn:6014/#/loginlndex,操作手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发布(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步转载公布);经济专业今年试行网上申报,网报审查合格后,打印提交签章完善的纸质评审表供后期存档使用,系统开放时间、网址及操作手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另行发布。市属高等学校授权学科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受限于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自由职业者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3),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相应单位审核。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7)、《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8);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9),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组建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组建部门。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从今年起,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不再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同级资格审核部门审核。申报资格审核权限下放后,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执行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抽取应确保一定轮换比例。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
评委会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0)、《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1)。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利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的),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报确认职称文件和证书办理编号记录。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各级审核部门
单位推荐和部门审核审查要强化“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机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委会组建部门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组建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专家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注意事项
高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经市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并分别同步在市人力社保局(职改办)网站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的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2号)精神,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严格实行首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查验、谁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职,造成假学历参评获取职称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抽查。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2002届(含2002届)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上查验;
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推荐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简称学位网)上查验;
2002届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自由职业者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查验。
申报人任职时间的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5
相关人员、单位必须正确区别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申报条件为基本门槛,评审条件为评委评价参考条件,申报人须承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申报,推荐单位须审核申报人达到申报条件方能推荐。所申报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申报条件中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量等),申报人和推荐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工作量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如有违规,按照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申报人以及推荐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职称申报渠道,以下人员均可在我市参评: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我市1年以上的,需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者,需查询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个人名义参保)。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委会工作的市属企业、驻渝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宗〔2018〕76号)规定,统一使用市人力社保局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区县属企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 确认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附件12,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子件一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取空白职称证书。
2.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领取空白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高级证书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钢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放至评审通过人员。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申报指导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