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2018年会员代表会议审议修正)
2018年12月 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
英文译名:INSTITUTE OF ENGINEERS JIANGBEI CHONGQIN
第二条 协会性质: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是重庆市江北区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区域性的科技联合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为协会会员服务,把协会建成工程技术人员之家。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江北区工程师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由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自筹)。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关心会员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建设;
2、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交流、展览展销,进行综合性、跨行业工程技术服务业务;
3、开展国内外工程技术交流活动;
4、开展科学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活动;
5、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调查,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单位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共同发展;
7、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和社会单位相关科技工程工作,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8、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培训和评审认定工作;
9、承接政府和社会单位的相关工程技术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的科技工程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能参加协会活功;
3、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
工程技术人员较为集中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或单位(含民营)具备上列1~3项条件者,按入会程序吸收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和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3、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信息;
4、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
6、参加本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遵守重庆市《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4、对国家机密(含科技资料和本会注明“密”字的内部资料),必须保密;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申请退会,经所在专委会报本会备案;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会员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违纪处理。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受到法律制裁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一年(最多不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
2、一年(最多不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3、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财务预算方案;
6、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7、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8、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9、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10、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的事项需具备以下列条件: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4、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或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聘请荣誉会长、顾问;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临时或专项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5、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及财务报告;
9、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0、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11、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2、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后,会议通常情况下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网络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会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一般为奇数。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1、3、4、5、6、7、8、9、10、11、12、13项职责,对理事会负;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兴办经济实体或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3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因特殊原因,可由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参加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协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两届或满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热爱协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5、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2、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单位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6、完成理事会或会长委托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它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4、政府资助;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实际对各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标准适当调整,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
1、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2、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报酬支出;
3、其它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协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并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且以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正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